甘政辦發〔2019〕10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實施意見》《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現場行為信用評價辦法》《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絡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整合共享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甘肅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應進必進、統一規范、公開透明、服務高效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持續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著力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著力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質量,著力創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機制,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主要目標。到2020年,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基本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實行目錄管理;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縱向全面貫通、橫向互聯互通,實現制度規則統一、技術標準統一、信息資源共享;電子化交易全面實施,公共資源交易實現全過程在線實時監管。在此基礎上,再經過一段時間努力,公共資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學高效,交易活動規范有序,效率和效益進一步提升,違法違規行為發現和查處力度明顯加大;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運行,市場主體獲得感進一步增強。
二、工作任務
(一)制定公布交易目錄。按照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將我省應該或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納入目錄清單,制定公布我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二)拓展平臺覆蓋范圍。在政府主導下,進一步整合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加快推進目錄清單內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做到“平臺之外無交易”。堅持能不新設就不新設,盡可能依托現有平臺滿足各類交易服務需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機關事務局、省林草局、省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創新資源配置方式。對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特許經營權,農村集體產權等資產股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用能權等環境權,要健全出讓或轉讓規則,引入招標投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價格機制,促進公共資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政府國資委、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省公共資源交易局配合)
(四)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強制要求在當地投資、人員業績核備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限制性條件實行地方保護或行業壟斷。(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五)促進資源跨區域交易。統籌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資源,加快推進遠程異地評標、評審常態化,促進優質專家資源跨地區、跨行業共享。在堅持依法監督前提下,逐步推進市場主體跨市州自主選擇平臺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跨省域合作。(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六)健全平臺電子系統。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系統建設,明確交易、服務、監督等各子系統功能定位,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同步規范、建設、使用信息基礎設施,完善相關安全技術措施,確保系統和數據安全。(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七)優化平臺服務功能。充分發揮省市兩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作用,互聯各級電子交易系統、電子監管系統,加快推進電子檔案管理,匯集、共享和發布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為各級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綜合技術支撐,并向行政監督部門、紀委監委、審計部門開放數據接口,并提供信息數據和相關資料。(省公共資源交易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相關部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配合)
(八)促進互認共享。按照標準規范搭建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數字證書(CA)互認共享平臺,實現“一個窗口辦理、一個證書通用、一個平臺共享、一個標準規范”。積極推動電子營業執照、電子擔保保函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應用。(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九)完善專家管理機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業分類標準,補充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健全專家征集、培訓、考核和清退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政府國資委、省機關事務局、省林草局、省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配合)
(十)強化公共服務定位。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要突出公共服務職能,不斷優化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積極開展交易大數據分析,為宏觀經濟決策、優化營商環境、規范交易市場提供支撐。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監管職能,不得限制交易主體自主權,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不得將重要敏感數據擅自公開及用于商業用途。(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負責)
(十一)精簡管理事項和環節。進一步深化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放管服”改革,精簡交易環節、簡化交易流程、壓縮辦理時限,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對等事項以及能夠采用承諾制和事中事后監管解決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十二)推廣多業務合并申請。凡是能實現網上辦理的事項,不得要求現場辦理;凡是能夠在線獲取的市場主體信息,原則上不再要求市場主體以紙質方式重復提供。依托政務服務網,推行交易服務“一網通辦”,市場主體基本信息資料“一次收集、統一管理、及時更新、反復使用”,不斷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比例。(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十三)實施協同監管。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在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試行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加強市場主體、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促進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機關事務局、省林草局、省醫保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
(十四)制定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按照各司其職、互相協調、密切配合的要求,根據法律法規和工作職責,形成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機關事務局、省醫保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
(十五)完善投訴舉報機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接受、轉辦、反饋機制,各級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核實、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理信息及時反饋至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系統,依法予以公開,實現部門協同執法、案件限時辦結、結果主動反饋。(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機關事務局、省林草局、省醫保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省公共資源交易局配合)
(十六)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按照“誰批準、誰公開,誰實施、誰公開,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依據信息公開目錄標準,及時向社會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按職責分工負責;相關部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配合)
(十七)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按照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標準,制定出臺我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管理、運用制度。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要及時記錄交易過程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發現失信行為應當妥善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并及時轉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實現全省范圍內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機關事務局、省林草局、省醫保局負責;省公共資源交易局配合)
(十八)實施信用監管。強化對各類市場主體公共信用信息的公開和運用,把市場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用信息歸集到信用中國(甘肅),作為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依法依規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機關事務局、省林草局、省醫保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
(十九)開展智慧監管。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見證系統、大數據平臺等軟件系統,實行市場主體、中介機構和交易全過程信息的全面記錄和實時交互,及時在線下達監管指令,確保交易記錄來源可溯、去向可查、監督留痕、責任可究。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測分析,及時發現并自動預警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監督執法力度,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精準性。(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機關事務局、省林草局、省醫保局負責;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配合)
(二十)強化平臺管理。制定出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強化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對評標(評審)專家、招標人和代理機構進行評價,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評價結果作為對評標專家、招標人和代理機構進行管理的重要依據。(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負責;相關部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配合)
(二十一)加強信息安全制度建設。根據國家信息安全標準加快構建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安全防護體系,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網絡信息安全管理辦法,保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
(二十二)清理制度規則。做好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釋工作。對不符合整合共享要求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則進行清理,并將清理過程和結果及時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并向社會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政府國資委、省機關事務局、省林草局、省醫保局、各市州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提高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水平。各市州政府要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強化對本行政區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指導和規范運行的保障。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政策指導、工作協調和業務培訓,督促任務落實。省公共資源交易局要加強對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業務的指導。
(二)嚴格督促落實。將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管理,定期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通報有關情況,加強指導協調,切實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和創新做法。要加強監督,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對推進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進行通報,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實到位。
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資源交易行為,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是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事項,協調相關部門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等工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辦公室承擔。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市(州)、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負責管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一)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和行政監督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條件,為進場交易項目提供平臺服務;
(二)依據相關規定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組織實施工作;
(三)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
(四)維護交易現場秩序,記錄、制止和糾正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對交易過程進行見證;
(五)依法依規保存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音視頻資料和見證檔案;
(六)配合相關機構、部門開展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對各市(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全省統一目錄管理。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政監督部門擬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督促交易目錄內的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進行交易。
需要對公共資源交易目錄進行調整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未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可以自愿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進行交易。
第七條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業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的交易項目依法進行審核或者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一)產權歸屬關系不清或者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二)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
(三)應當依法審批、核準、評估而未依法履行相應程序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八條 省級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行業分類制定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管理制度。
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制定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和現場管理制度。各市(州)、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以參照執行。
第九條 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需要相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專業分類標準,組建全省統一的跨行業、跨地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入庫評標(評審)專家的動態管理,健全專家征集、培訓、考核和清退機制。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負責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系統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十一條 招標人(采購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抽取評標(評審)專家,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提供專家隨機抽取服務。
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通過隨機抽取難以確定適合的評標(評審)專家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封閉保密的場所內開展評標評審,其他人員不得進入封閉評標場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評標(評審)報告作出后,由評標(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確認。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評審)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評審)結論。評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招標人(采購人)應當發布中標(成交)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時間應當符合法定時間,中標(成交)通知書經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見證后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進行查詢。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在交易結束后的規定時間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或備案相關文件資料。
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和音視頻資料等,按有關規定歸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并提供查詢服務。項目單位依法需要保存的,應向其提供。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應當按照規定將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等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公開的除外。
項目單位對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需要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項目單位可以委托辦理該項目的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代收代退投標保證金。
投標人采取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電子保函等方式提交保證金的,由項目單位收退。投標人對其提供保函、電子保函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交易系統、監管系統,應當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支持電子認證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
第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應當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檢測分析,開展監測預警,定期進行效果評估,及時調整監管重點。
第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和行政監督部門要協調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建設,與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深度融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信用信息作為對各類主體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信用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逐步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實行市場禁入。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應當對評標(評審)專家和代理機構進行評價,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評價結果作為專家選聘、解聘、退出和對代理機構進行管理的參考。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應當充分發揮現場見證作用,建立緊急糾錯機制,妥善保留證據材料,發現違法違規線索,及時轉送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依法受理投訴和舉報,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主動監測公共資源交易過程和履約行為,重點查處圍標串標、虛假招標、交易信息泄漏等違法行為,處理決定及時共享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和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參與主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項目單位是指招標人、采購人、出讓轉讓人及其委托的招標(采購、拍賣、出讓轉讓)代理機構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行為,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提高代理服務質量,推動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從事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是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代理、礦業權交易代理、國有產權交易項目代理、國有土地出讓代理等從事中介服務的營利性組織(以下簡稱代理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監督本行業代理機構。
第四條 設立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注冊,具備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所必需的法定條件。
代理機構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代理機構應當接受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管,遵守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五條 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與委托人訂立合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代理機構依法與其委托人訂立合同后在受委托的范圍內開展代理業務。
第六條 代理機構的市場中介服務收費項目屬于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管理的,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價格收費。
第七條 委托人有權自主選擇代理機構為其提供中介服務,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代理機構。
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委托代理機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領域內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負責代理機構進場交易相關行為的見證、記錄工作。
代理機構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的,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九條 代理機構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其他法定媒介發布的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并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代理機構對交易過程的紙質和電子資料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隱匿或者銷毀,并及時上傳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配合行政監督部門對代理機構進行誠信評價,并將評價情況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誠信評價根據以下信息中認定的代理機構具體行為,對其進行記錄、認定、評價、公開和應用。
(一)司法信息:檢察院的行賄犯罪信息、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二)行政監督信息: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的市場行為信息,代理機構在進場交易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影響交易活動正常秩序的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等材料;
(二)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利益;
(三)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提供、泄露應當保密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資料;
(五)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見證和記錄并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由行政監督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且達到國家及省政府規定的招標(采購)規模標準的項目,未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
(二)不按項目審批核準所確定的招標(采購)范圍、招標(采購)方式、招標(采購)組織形式進行招標(采購)的;
(三)依法必須招標(采購)的項目,不按規定使用國家或省級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或者示范文本來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采購)文件的;
(四)依法公開招標(采購)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采購)公告的;
(五)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采購)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采購)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六)對已接收的投標(響應)文件開標時不當眾拆封、宣讀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中有其他規定的除外);
(七)接收依法應當拒收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響應)文件的;
(八)未按招標(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的;
(九)未完整記錄開標情況影響評標(評審)導致投訴調查處理的;
(十)向評標(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干擾評標(評審)工作的;
(十一)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采購)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供應商)的名稱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等其他情況的;
(十二)向潛在投標人(供應商)或者投標人(供應商)提供有差別交易信息的;
(十三)對投標人(供應商)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或者質疑不答復、不理睬,繼續進行公共資源交易后續活動的;
(十四)透露對投標(響應)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情況的;
(十五)進入評標(評審)現場前未將通訊設備按要求存放或在評標(評審)區域內接打電話的;
(十六)故意損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設施、設備的;
(十七)進行詢標時,未配合通知投標單位到指定詢標區域進行澄清說明的;
(十八)不按要求當場復印留存評標(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的;
(十九)不按有關規定支付評標、評審專家勞務費的;
(二十)向中標人轉嫁應當由其承擔的費用的;
(二十一)不服從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現場工作人員管理,擾亂現場秩序的。
第十五條 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權依法進行處理,并列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要及時記錄代理機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信用信息,發現失信行為應當妥善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并及時轉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信用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對失信代理機構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的代理機構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實行市場禁入。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誠信評價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
現場行為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評標(評審)專家評標(評審)現場管理,規范評標(評審)行為,維護現場秩序,保證評標(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評審)專家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相關評標(評審)工作具有一定水平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負責對評標(評審)專家的現場行為進行信用評價。
第四條 對各行業評標(評審)專家的現場履職行為的評價和認定應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 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業評標(評審)專家進行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對專家評標(評審)現場行為信用評價分為Ⅱ級、Ⅰ級兩個等級,實行清單量化扣分評價制度。每名專家在記分周期內初始分值為12分,記分周期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條 下列情形屬于評標(評審)專家Ⅱ級不良行為,每次扣1—2分:
(一)接到通知確認參加評標(評審)任務后,在系統通知到達時間遲到半小時以內(含半小時)扣1分,超過半小時扣2分。超過1小時,扣2分并取消本次評標(評審)資格,重新補抽;
(二)在規定時間內未進入評標區專家等候室,扣1分;
(三)進入評標區等候評標(評審)期間未按要求存放通訊工具、存儲設備,扣2分;
(四)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擅自進入其他評標室或在封閉評標區內公共區域與其他項目評標(評審)人員接觸交談,扣2分;
(五)故意拖延評標(評審)時間,影響評標(評審)工作進度或利用評標(評審)電腦從事與評標(評審)無關的事項,扣2分;
(六)評標(評審)期間在評標室吸煙、大聲喧嘩,扣1分;
(七)酒后參加評標(評審)工作,直接取消本次評標(評審)資格,扣2分。
第八條 下列情形屬于評標(評審)專家Ⅰ級不良行為,每次扣4分:
(一)接到通知確認參加評標(評審)任務后,無故不到場且未按規定及時請假,延誤評標、評審的;
(二)進場時拒不配合安檢工作,不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
(三)不按規定接受現場身份核驗,或現場身份核驗時發現冒名頂替的,取消本次評標(評審)資格;
(四)進入評標區等候評標(評審)期間,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強行離開評標區;
(五)評標(評審)期間或結束后,擅自將評標(評審)等資料私自抄錄或帶離評標(評審)現場。
第九條 評標(評審)專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扣分滿4分的,予以告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扣分累計滿8分的,在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誠信記錄平臺公布;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扣分累計滿12分的,在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誠信記錄平臺公布,并告知行政監督部門,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加評標(評審)活動。期滿清零后,扣分情況留檔備查。
第十條 評標(評審)專家現場行為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 年度評標(評審)專家現場行為評價結果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在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誠信記錄平臺公布。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評標(評審)專家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并交換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應當依托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記錄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評標(評審)專家信用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和動態更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絡信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系統和交易數據安全保護,保障信息系統穩定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的網絡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信息系統,是指與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的軟件系統(電子服務系統、電子交易系統、電子監管系統等),網絡系統(交換設備、傳輸設備、網絡安全設備等),硬件設施(計算機、監控系統、詢標系統、門禁系統等),支撐平臺(服務器、數據庫、存儲、云平臺資源等),數據資源(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數據、設備配置信息、系統日志等)。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負責本平臺網絡信息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網絡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應當涵蓋公共資源交易相關軟件系統、網絡系統、硬件設施和支撐平臺。應保障所有相關系統、設施的功能正常發揮,應保障所有數據資源的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應當構建公共資源交易網絡信息安全防護體系,保障信息系統及其相關的設備、設施、網絡安全,保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應當履行信息安全主體責任,按要求對本平臺信息系統進行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制定本平臺的網絡信息安全應急響應預案,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應急演練,提高網絡安全意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資源交易網絡信息系統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社會、企業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應該保密的信息,不得將重要敏感數據擅自公開及用于商業用途,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通過任何非法手段接入和使用互聯網。
第十條 嚴格管理連接到互聯網的設備設施;對涉及國家秘密及商業秘密的設備,必須做到專機專用,嚴禁接入互聯網。
第十一條 所有需要連接互聯網或允許通過互聯網訪問的設備設施,要統一規范設置IP地址和訪問端口,要通過白名單控制其訪問權限。
第十二條 通過互聯網下載的文件,必須經過計算機病毒和木馬掃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須做好接入互聯網的網絡系統及支撐平臺系統日志的存儲和分析工作,并做好日志備份工作。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要定期對內部局域網進行安全掃描,對發現的漏洞及時修補、并統一提供修補程序及修補辦法。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負責對內部局域網上的設備設施的網絡配置信息進行登記管理,對所有設備的IP地址進行統籌分配和登記,局域網內部所有設備必須使用單位統籌分配的IP地址,不得私自修改。
涉及全省遠程異地評標系統的所有設備,應當使用由省公共資源交易局統籌分配的IP地址。
局域網內的所有計算機、服務器的工作組名、域名和計算機名等配置信息不得隨意修改,防止影響網絡通訊。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內部局域網網絡信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訪問、修改和刪除任何設備設施的配置信息;
(二)未經允許,對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的軟件系統、數據資源進行查閱、刪除、修改;
(三)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或木馬等破壞性程序;
(四)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局域網中的計算機應專人專用,并設置獨立的系統賬號和密碼;對多人共用一臺計算機的,應分別設置每個人的系統賬號及密碼,保存在該計算機上的涉密資料應設置密碼進行保護;系統登錄密碼要定期更改;關鍵計算機應當設置定時屏保及密碼。
第十八條 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安裝、拆卸或改變軟件系統、網絡系統、硬件設施和支撐平臺,不得擅自訪問和修改數據資源。對獲準允許安裝、拆卸或改變的,進行記錄留痕。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要統一部署國產正版防病毒軟件,所有計算機、服務器都必須安裝防病毒軟件客戶端,并接受服務端的集中統一管理,未安裝防病毒軟件的計算機、服務器嚴禁接入內部局域網。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負責管理防病毒軟件服務器,承擔病毒防御策略制定和病毒特征庫的分發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要確定專人負責管理防病毒服務器,確保防病毒服務器的正常運行和病毒特征庫的及時更新。防病毒管理員應每天定時對所有計算機、服務器進行病毒掃描,發現病毒的應立即查殺。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用或刪除計算機、服務器中的防病毒軟件;使用計算機、服務器時要關注防病毒軟件的狀態,確保防病毒軟件正常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與防病毒管理員聯系。
第二十三條 發現計算機、服務器感染病毒,應立即啟用防病毒軟件進行殺毒處理。如發現無法清除病毒,應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一)迅速斷開本機的網絡連接,做好病毒查殺工作;
(二)工作人員應作好相關記錄,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三)情況嚴重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做好取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統一管理本平臺信息網絡系統的賬號和密碼;密碼要定期更換,長度不少于10位,要采用數字、字母和符號組合進行設置;軟件系統、網絡系統和支撐平臺管理賬號必須設置密碼,不得使用系統默認密碼;密碼必須采用分段管理方式,有條件的要使用數字證書進行用戶身份認證。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對來自各種渠道的信息網絡服務請求、告警和故障,按照運行維護事件的范圍、影響和緊急程度進行處置并做好記錄工作。
第二十六條 軟件系統、支撐平臺及數據資源相關的運行維護服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負責軟件系統支撐平臺的用戶賬號、密碼和權限的分配與管理;
(二)負責軟件系統支撐平臺的運行狀態檢查、資源配置和日志分析;
(三)負責軟件系統的安裝、測試、升級、培訓、技術支持等服務,并做好相應記錄,要做到處處留痕、可溯可查;
(四)負責軟件系統支撐平臺的安全防護;
(五)負責軟件系統用戶的增加、刪除和修改工作,對系統使用權限進行分配;
(六)負責軟件系統和數據資源備份,并制定相關的備份和恢復策略;
(七)負責完成與各類第三方軟件系統的對接和數據交換共享工作;
(八)負責對數據資源的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進行校驗,及時處理發現的數據問題。
第二十七條 軟件系統及支撐平臺要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軟件系統代碼或數據資源的任何修改,必須經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負責人審批后進行修改并記錄;
(二)軟件系統中的數據傳輸要采用安全套接層(SSL)實現加密;
(三)軟件系統要具備防結構化查詢語言(SQL)注入功能;
(四)支撐平臺應具備入侵監測、病毒查殺、漏洞修復、網頁防篡改等功能;
(五)支撐平臺應具備維護服務審計功能,可以全程記錄運行維護服務人員對支撐平臺的使用過程,做到可溯可查;
(六)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需要提供電子文檔的,應當使用數字證書進行簽名和加密。
第二十八條 網絡安全運行維護服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網絡安全情況進行分析,對系統運行過程中出現的網絡安全問題進行監控并及時解決;
(二)全面規劃和指導系統升級、網絡病毒的控制等工作,及時消除網絡安全隱患;
(三)負責網絡系統、硬件設施和支撐平臺的配置,關閉網絡系統、硬件設施和支撐平臺上非必要的服務和端口,減少安全隱患;對所有設備設施的配置信息和運行日志進行規范管理;
(四)發生網絡入侵或攻擊事件時,要具備必須的應對手段,能及時定位到相關入侵來源,同時啟動應急預案,并配合信息管理部門做好取證工作;
(五)對信息網絡系統的故障和性能進行監控,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及時報告;
(六)負責對信息網絡系統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其他各類問題進行及時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工作人員和運行維護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網絡信息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應與系統運行維護服務單位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應加強安全意識,定期開展網絡信息系統安全培訓和教育,強化工作人員對信息網絡安全的認識,引導工作人員遵守保密制度,同時不定期對運行維護服務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制度和技術知識考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