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隴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項目業主現場行為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招標(采購)單位,中心各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77號)精神,結合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見證職責,特制定《隴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項目業主現場行為管理規定(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隴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4年10月16日
隴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項目業主
現場行為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進場秩序,確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工作依法依規、高質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項目業主是指進入市交易中心開展交易活動的項目招標人、采購人、出讓人、資產處置人等。
第三條 按規定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交易的項目,項目業主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后,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招標(采購)活動。
第四條 項目業主應按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規定的開標時間按時參加開標會議,交易當日,至少在開標時間前10分鐘到達開標現場,不得遲到、早退。遵守交易現場管理制度,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管理,自覺維護交易現場秩序并協助做好交易現場有關工作。
第五條 受委托的項目業主代表應當滿足以下資格條件:
1.原則上應為項目業主本單位正式在職人員;
2.熟悉相關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并具有與招標、采購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3.熟悉所參與評標項目的目標、范圍和性質,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等基本情況;
4.能熟練使用計算機常用軟件,適應電子評標的要求;
5.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項目業主代表:
1.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和交易運行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
2.曾在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有關活動中因違法違規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3.被取消或暫停評標專家資格的;
4.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5.被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確定的需在招標投標領域實施聯合懲戒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嚴格執行項目業主代表委派程序
(一)項目單位應按照“誰委派、誰負責”的原則,對委派代表的選派、履職行為負責,對選派參加開、評標活動的代表出具《專家抽取授權委托書》(詳見附件1)。
(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工作開始前在隴南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專家抽取系統準確錄入項目業主委派代表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從事專業工作等信息,并提交項目單位法人簽名的《項目評審授權委托書》(詳見附件2)。
(三)項目業主委派代表參與評標(審)工作的,須持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參與。進入交易現場的項目業主代表原則上不得超過2人(不含招標人委派的評標(審)人員),并遵守評標(審)專家現場行為規范。
第八條 項目業主委派的本單位內部監督人員須持相關證件到交易中心現場實施監督,原則上不得超過2人。監督過程不得干擾正常的開標、評標(審)活動。
第九條 項目業主代表在評標活動中應帶頭執行評標委員會成員行為規范,遵守關于評標專家的各類禁止性規定。嚴禁私下接觸投標人、潛在投標人、評標專家或相關利害關系人;嚴禁在評標過程中發表帶有傾向性、誤導性的言論或者暗示性的意見建議,干擾或影響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公正獨立評標;項目業主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交易活動有關信息。
第十條 項目業主代表發現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應當及時提醒、勸阻并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現項目業主代表在開、評標過程中違反開、評標紀律,可能影響開、評標結果或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暫停評標活動并及時報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對情節嚴重的行為,同時報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項目業主代表開、評標行為管理,按照評標委員會和評標專家有關規定,依法依規查處招標人代表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屬于紀檢監察對象的,同時通報相關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三條 該管理規定,由市交易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