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評標(評審)專家評標(評審)現場管理,規范評標(評審)行為,維護現場秩序,保證評標(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評審)專家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相關評標(評審)工作具有一定水平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負責對評標(評審)專家的現場行為進行信用評價。
第四條 對各行業評標(評審)專家的現場履職行為的評價和認定應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 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業評標(評審)專家進行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對專家評標(評審)現場行為信用評價分為Ⅱ級、Ⅰ級兩個等級,實行清單量化扣分評價制度。每名專家在記分周期內初始分值為12分,記分周期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條 下列情形屬于評標(評審)專家Ⅱ級不良行為,每次扣1—2分:
(一)接到通知確認參加評標(評審)任務后,在系統通知到達時間遲到半小時以內(含半小時)扣1分,超過半小時扣2分。超過1小時,扣2分并取消本次評標(評審)資格,重新補抽;
(二)在規定時間內未進入評標區專家等候室,扣1分;
(三)進入評標區等候評標(評審)期間未按要求存放通訊工具、存儲設備,扣2分;
?。ㄋ模┰谠u標(評審)過程中擅自進入其他評標室或在封閉評標區內公共區域與其他項目評標(評審)人員接觸交談,扣2分;
(五)故意拖延評標(評審)時間,影響評標(評審)工作進度或利用評標(評審)電腦從事與評標(評審)無關的事項,扣2分;
?。┰u標(評審)期間在評標室吸煙、大聲喧嘩,扣1分;
?。ㄆ撸┚坪髤⒓釉u標(評審)工作,直接取消本次評標(評審)資格,扣2分。
第八條 下列情形屬于評標(評審)專家Ⅰ級不良行為,每次扣4分:
?。ㄒ唬┙拥酵ㄖ_認參加評標(評審)任務后,無故不到場且未按規定及時請假,延誤評標、評審的;
?。ǘ┻M場時拒不配合安檢工作,不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
(三)不按規定接受現場身份核驗,或現場身份核驗時發現冒名頂替的,取消本次評標(評審)資格;
?。ㄋ模┻M入評標區等候評標(評審)期間,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強行離開評標區;
?。ㄎ澹┰u標(評審)期間或結束后,擅自將評標(評審)等資料私自抄錄或帶離評標(評審)現場。
第九條 評標(評審)專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扣分滿4分的,予以告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扣分累計滿8分的,在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誠信記錄平臺公布;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扣分累計滿12分的,在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誠信記錄平臺公布,并告知行政監督部門,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加評標(評審)活動。期滿清零后,扣分情況留檔備查。
第十條 評標(評審)專家現場行為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 年度評標(評審)專家現場行為評價結果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在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誠信記錄平臺公布。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評標(評審)專家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并交換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局(中心)應當依托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記錄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產生的評標(評審)專家信用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和動態更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以上內容出自《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有關意見和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19〕107號)(2019年12月2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