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 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 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 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 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6日起施行。